济南市长清区廉政教育中心设立登记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3-17

2021年6月9日,济南市长清区廉政教育中心经济南市长清区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现将有关信息公开如下:

单位名称:济南市长清区廉政教育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113MB234048XT

住所: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1617号

宗旨和业务范围:

本单位的宗旨是:贯彻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教育以及廉洁文化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工作要求和区委工作安排。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承担全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警示教育工作;承担全区纪检监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完成区纪委监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法定代表人:李庆国

经费来源:财政拨款

开办资金:2万元

举办单位:中共济南市长清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济南市长清区监察委员会

事业单位章程:

济南市长清区廉政教育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实现公益目标,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济南市长清区廉政教育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类型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单位住所是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1617号。

第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拨款。

第六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2万元。

第七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八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区纪委监委。

第九条  本单位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是济南市长清区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

贯彻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教育以及廉洁文化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市委工作要求和区委工作安排。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承担全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警示教育工作;承担全区纪检监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完成区纪委监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二条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规定,本单位设置党支部。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地位作用和职责权限。

党组织要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本单位改革发展重大问题,支持行政主要领导人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要全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推动本单位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十四条  服务保障室承担本单位党务工作,党建工作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 

第十五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途径、方式和程序。

本单位党支部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凡属党支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任何领导成员都不能个人决定;党支部会由书记(或其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议题由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并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实行一事一议逐项表决制;会议决定事项由各委员、内设机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十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区纪委监委,举办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提出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审定本单位重大事项,对本单位运行情况进行监督,为本单位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和政策支持,法律法规及其它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等。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是:主任办公会。

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制定、修改单位章程;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拟定本单位内设机构设置方案;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等。

第十八条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举办单位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程序任用;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程序任用。主要行政负责人经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单位日常工作、执行有关决议、组织实施单位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拟订内部管理制度、合理使用经费、代表单位签署重要文件、行使其他授权等。

第十九条   根据《济南市长清区廉政教育中心机构职能编制规定》,本单位设置2个内设机构,其名称和主要职责分别是:

(一)廉政教育室。负责全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警示教育工作。

(二)服务保障室。负责对日常事务进行组织、协调和处理;负责全区纪检监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会议承办等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后,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人事管理、岗位管理和人员聘用分别依据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办法》等制度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人员的考核奖惩、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鲁政办发〔2010〕73号)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章程以及开展业务活动所要求的资质等。

(二)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

(三)年度报告的信息:开展业务活动情况、资产损益情况、变更登记的执行情况、绩效和受奖惩情况、涉及诉讼情况、社会投诉情况等。

第二十九  本单位信息通过清风长清网站进行公开。

 

第八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向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  在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情况下,按照《关于优化流程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法人注销工作的通知》(济长编办发〔2020〕12号)相关程序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置。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章程的修订,由决策机构提出意见,经举办单位审查后,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本单位职工大会讨论,             日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并提交举办单位审核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主任办公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